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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需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21-03-11 15:45:31点击次数:4782次字号:T|T

3.15消费者权益日,需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八种权利:         

一、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等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二、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强行搭售其他产品。          

四、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五、求偿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六、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七、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八、金融隐私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维权途径要牢记

消费维权投诉电话:12315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电话:12365

垃圾短信举报:12321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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